中華民國環境檢驗測定商業同業公會
「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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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函 
 地址: 10042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83號 
 聯絡人:劉秀 
 電話:(02)2311-7722 #2824 
 傳真:(02)2389-9860 
 電子郵件:fhliu@epa.gov.tw 


主旨: 「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」部分條文及第60條附表1業經本署於108年3月8日以環署水字第1080015632號令修正發布,檢送發布令影本(含法規命令條文)、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,請查照轉知。 
說明:  
一、 為響應節能減碳,請紙本受文者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(網址:https://gazette.nat.gov.tw/egFront/index.do)下載參閱附件資料。 

二、 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將自發布後3日內登載於本署網站環保法規網頁(網址:https://oaout.epa.gov.tw/law/)。 

三、 為減輕小型養豬場行政負荷,加速辦理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,有必要簡化小型養豬場肥分使用申請管理程序,及依飼養豬隻規模,分級管理及簡化其檢測監測作業,以積極推動畜牧業循環經濟措施。另因應107年6月13日水污染防治法修正公布,刪除污水取得許可得注入地下水體之規定,及106年12月25日放流水標準修正增訂管制項目,有必要刪除注入於地下水體檢測規定之適用,增訂檢測申報項目,依事業特性及檢測費用之合理性,採行檢測申報分級管理。另配合實務需求,明確重大違規者未完成自動監測(視)設施設置,不得排放廢水之期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