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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環保署資訊】「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-運送至作業環境外或收受他廠植種污泥報備表單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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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
環保署資訊】
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函
地址: 10042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83號
聯絡人:劉秀
電話:(02)2311-7722 #2824
傳真:(02)2389-9860
電子郵件:fhliu@epa.gov.tw
主旨: 檢送「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-運送至作業環境外或收受他廠植種污泥報備表單」,請查照轉知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10條第2項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桶裝、槽車或其他非管線、溝渠,運送植種污泥,至作業環境外或收受他廠植種污泥,投入廢(污)水(前)處理設施者,應於運送及收受行為24小時前,以電話或傳真通知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後,始得為之」規定辦理。
二、 為響應節能減碳,本表單請至本署全球資訊網(路徑:水質保護/便民服務-其它相關檔案下載;網址:https://water.epa.gov.tw/ServiceSubTitle.aspx?id=2)下載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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